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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簡介

菲律賓投資簡介

菲律賓投資區域劃分

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6個原始成員國(菲、泰、印尼、星、馬、汶萊),菲律賓首府(National Capital Region)為大馬尼拉都會區(Metromanila),包括馬尼拉市、奎松市(Quezon)、馬卡迪市(Makati)、巴賽市(Pasay)、加洛幹市(Kalookan)、巴石市(Pasig)、巴拉那戈(Paranaque)及曼達魯永市(Mandaluyong)13個市及4個鎮;人口約1,200萬人。其他主要城市有宿霧(Cebu)、納卯(Davao)、怡朗(Iloilo)等。 為促進外國人赴菲律賓投資及貿易,菲國近年來積極規劃開發經濟特區,提供租稅優惠及行政簡便措施。菲律賓工商部及農業部特別組織60人代表團,包括農、牧、工、商各產業領袖及相關協會與業者介紹菲律賓各項重要產業投資及貿易商機。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菲律賓政府繼續採取和執行與開明的自由化、放開和私有化並行的政策。繼續努力進一步為現有的和將來的投資者改善經營環境,包括降低在菲律賓經營的成本、改善基礎設施和確定良好的治理工作。菲律賓把本國劃分為四個投資區域。第一個區域是作為農業工商業投資區的北呂宋及棉蘭老;第二個投資區是工業城市特區,即克拉克、蘇密、甲拉描順及描描東岸港;第三區域是旅遊度假區,即未獅耶、米骨及棉蘭老的北部島嶼;第四區域是呼叫中心的網路地區,即從碧瑤至甲拉描順的經營資訊科技區。

律賓企業設立型態,可分成獨資、合夥或公司等三種。外國公司亦得在菲律賓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處。分公司最低登記資本額為20萬美元;子公司最低登記資本額為20萬美元;辦事處最低資本額為3萬美元。分公司、子公司淨利結匯須扣繳所得稅扣繳30%(在蘇比克灣自由港及經濟特區設立工廠者可減免)。外國企業成立當地公司時,需在菲律賓證券管理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登記。如果公司之股份60%由菲律賓人所持有,40%由外資持有,被視爲當地公司;外資若持有超過40%股份,則被視爲外國公司。設立時,百分之百外資公司及外國投資者持股超過40%的外資公司, 至少需5名(最多15名)發起人及設立後之董事,其中至少3名須有菲律賓居留權者。

1.       菲律賓設立公司相關資訊:
(1.)菲律賓有一份外國投資者設立的行業限制名單,須了解設立類型後才有辦法提供設立建議。設立普通的貿易公司是沒有問題 。
(2.)註冊資本分成2種:
 a. 相等於US$200,000的比索(菲律賓幣種)
 b.設立後,員工達到50人,註冊資本可降低為US$100,000 等額比索設立,銀行戶頭需至少匯入5000比索。
(3.)提供投資方公證文件;需要有一名當地的秘書或者一間當地的公司;
(4.)設立時間需2-3個月
(5.)可以地址掛靠
(6.)記賬報稅,需要經過政府稅務局審批後才可以申報稅

2.       菲律賓設立公司型態

        菲律賓法律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菲設立合資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機構。

(一) 合資公司:指在菲律賓要求本國人擁有部分所有權的行業中,外國投資者可與菲律賓人按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合資組建菲律賓公司。法律對持股比例少的外國投資者有相應保護措施。法律規定菲律賓公司股東不得少於5人,不超過15人,多數股東應是菲律賓常駐居民。公司董事會由5-15個成員組成,董事會成員中菲律賓常駐居民應占多數。每個董事會成員至少以其自己的名字持有1股。公司應有一名總經理,一名財務人員和一名秘書,秘書必須是菲律賓公民,按照菲律賓證交委員會的要求,財務人員也必須是菲律賓常駐居民。   

(二) 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菲律賓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三) 分公司:指在菲律賓從事總部指定的商業活動,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外國公司在菲律賓的延續。分公司在菲律賓開業前,母公司必須在菲律賓證交委員會註冊。《公司法》規定分公司至少在證交委員會儲蓄實際市值10萬比索的有價證券。在每一財政年度開始後的6個月內,分公司必須儲蓄實際市值相當其總收入2%(不低於500萬比索)的有價證券,在分公司退出菲律賓時有價證券儲蓄將退還。   

(四) 代表機構:指由母公司直接委任的,根據總部要求在菲律賓承擔資訊傳遞、產品促銷和品質控制等活動的代表機構,在菲律賓不取得收入。代表機構必須在菲律賓證交委員會註冊,並匯入菲律賓3萬美元。

3.       菲律賓稅制

(一)在菲律賓一般地區投資:
  1. 間接稅:
    (1.)     貨物稅(Excise Taxes):可分從量課徵及從價(2-60%)課徵兩種,須課徵消費稅之產品計有烈酒、醇化酒精、煙草品、香煙、石油產品、錄影帶、糖精、汽車、非必需品(如首飾、香水、休閒用之遊艇及船)、礦產品及本地產石油。
    (2.)     加值稅(Value added taxes):菲律賓於1988年1月1日實施加值稅制,在1994年5月5日又通過擴大加值稅法(Expanded VAT Law)把範圍擴及原未課VAT之商品、財產及服務業等。2006年2月1日起加值稅由原來的10%提高為12%。
    (3.)     比率稅(Percentage Taxes)
    有關適用業別及稅率如下:
    銀行業:從0%至7%。
    在菲營業之保險公司:總收入之5%。
    水電事業:總收入之2%。
    廣播事業(年營業額1,000萬披索以下):總收入之3%。
    運輸業:總收入之3%。
    證券交易:0.5%。
    其他未繳加值稅公司:總收入或銷售未達150萬披索者徵3%。
    (4.)     文件印花稅(Documentary Stamp Taxes):包括銀行支票、貸款、債券、押金替代、證券、房地產銷售與轉讓、保單等。
  2. 所得稅
    (1.)     公司部分:
    自2009年1月1日起已調降至30%。
    (2.)     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稅率從5%至32%,詳細規定如下:
    -10,000披索以下者:5%。
    -10,000披索至30,000披索:10%。
    -30,000披索至70,000披索:15%。
    -70,000披索至140,000披索:20%。
    -140,000披索至250,000萬披索:25%。
    -250,000披索至500,000披索:30%。
    -500,00披索以上者:32%。
除了間接稅及所得稅外,另有不動產稅(5%至35%)、股票交易稅、資本利得稅、地方稅、贈與稅、遺產稅、旅行稅、股利匯回稅(分公司15%,子公司35%)等各種稅捐。
(二)在蘇比克灣自由港區之投資
            在蘇比克灣投資之業者,原則上僅繳交營業毛利(即總收入減掉直接成本)5%,其他稅免繳,惟有關個人所得稅部分不能減免。

3.       菲律賓經濟成長
菲國2012年菲律賓經濟成長達6.6%,超過菲國政府設定之5%-6%目標,高居東南亞之冠,優於印尼6.2%、馬來西亞5.6%、越南5.0%、泰國6.4%、新加坡1.3%,僅次於中國大陸之7.8%,主要受2011()年基期低、增加公共建設支出及強勁消費支出等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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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blog.roodo.com/interarea/archives/5821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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